法律依據:《國家計委關於印發建設項目前期工作咨詢費暫行規定的通知》
第壹條為了提高建設項目前期工作質量,促進工程咨詢社會化、市場化,規範工程咨詢收費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建設項目前期工作咨詢費,包括建設項目專項研究、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的編制和評估以及與建設項目前期工作相關的其他咨詢服務費。
第三條建設項目前期工作咨詢服務應當遵循自願原則,由委托方自主選擇工程咨詢機構,工程咨詢機構自主決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四條從事工程咨詢的機構必須取得相應的工程咨詢資質證書,具有法人資格,並依法納稅。
第五條工程咨詢機構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業行為準則,公平競爭,不得采取不正當手段承接業務。
第六條工程咨詢機構提供咨詢服務應當遵循客觀、科學、公平、公正的原則,符合國家經濟技術政策和法規,滿足委托方的技術和質量要求。
第七條工程咨詢機構承擔編制建設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文件的,不能再參與同壹建設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工程設計文件的咨詢評估業務。
第八條工程咨詢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具體收費標準由工程咨詢機構與委托方根據本規定的指導收費標準協商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