현재 위치 - 법률 상담 무료 플랫폼 - 법률 자문 무료 플랫폼 - 收取壹次性餐具費用的處罰依據是什麽?
收取壹次性餐具費用的處罰依據是什麽?
法律分析:根據《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經營者壹旦違反本規定,經舉報核實有違法所得的,將被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654.38+0萬元罰款。消費者享有九項權益,即:1。了解真相的權利。即消費者有權知道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2.自主選擇。即消費者有自主選擇商品或服務的權利。包括兩個方面:壹是對商品品種、服務方式及其提供者要有充分的選擇余地;第二,商品和服務的選擇及其提供者應該是自由決定的,而不是強迫的。3.人身和財產安全權。也就是說,如果消費者的人身和財產受到威脅,他們有權購買商品。4.交易權。它是指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證、價格公平合理、計量準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5.法律索賠。請求權是指個人或集體在權利和資源受到侵害或損失時要求賠償的權利。6.知情權。也就是說,消費者“有權獲得有關消費和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知識。”7.建立消費者組織的權利。它包括兩個方面:壹是有權要求國家建立壹個代表消費者利益的職能機構;第二,他們有權建立自己的組織,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8.監督批評權是指消費者有權對商品和服務以及消費者權益保護進行監督。具體而言,消費者有權參與國家消費政策和相關立法的制定並監督其實施。9.受尊重的權利。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格尊嚴和民族習俗受到尊重的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七條消費者享有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的權利。

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第八條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

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分、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說明書、售後服務或者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信息。

第九條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

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品種,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壹種商品或者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壹種服務。

消費者在選擇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鑒別和選擇。

第四十八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當依照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

(a)貨物或服務有缺陷;

(二)商品不具備商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且銷售時未作說明的;

(三)不符合商品或者其包裝上標明的商品標準;

(四)不符合以商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條件的;

(五)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銷售失效、變質商品的;

出售的商品數量不足;

服務的內容和費用違反約定;

(八)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消費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的要求;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損害消費者權益的情形。

經營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