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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對犯罪的未成年人有什麽特殊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四條

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

對未成年人犯罪,應當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五十五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權益保護的案件時,應當照顧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的特點,尊重其人格尊嚴,保護其合法權益,根據需要設立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專人辦理。

第五十六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未成年證人、被害人,應當通知監護人到場。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辦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刑事案件,應當保護被害人的名譽。

第五十七條

在押或者服刑的未成年人應當與成年人分開關押。

對未完成義務教育的在押或者服刑的未成年人,應當給予義務教育。

刑滿釋放的未成年人,在復學、升學、就業等方面不得歧視。

第五十八條

對於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聞報道、影視節目、公開出版物、互聯網不得披露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圖像或者可能推斷出該未成年人的信息。

第五十九條

未成年人嚴重不良行為的矯治和犯罪行為的預防,應當按照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規定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四條追究刑事責任,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

司法機關在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時,應當保障未成年人行使訴訟權利,保障未成年人獲得法律幫助,並根據其身心特點和犯罪情況進行有針對性的法制教育。

對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的未成年學生,在人民法院判決生效前,不得撤銷其學籍。

第四十五條人民法院審理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應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的法官或者由法官、人民陪審員依法組成少年法庭進行。

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壹律不公開審理。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壹般不公開審理。

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新聞報道、影視節目和公開出版物不得披露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和可能推斷出該未成年人的信息。

第四十六條被拘留、逮捕和執行刑罰的未成年人與成年人應當分開關押、分開管理、分開教育。刑罰執行期間,執行機關應當加強對未成年犯的法制教育,對未成年犯進行職業技術教育。對未完成義務教育的未成年犯,執行機關應當保證其繼續接受義務教育。

第四十七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學校、城市居民委員會、農村村民委員會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幫助教育未滿十六周歲未受刑事處罰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的未成年人,或者被判處非監禁刑、緩刑、假釋的未成年人,協助司法機關做好教育挽救工作。

城市居民委員會、農村村民委員會可以聘請思想品德優秀、作風正派、熱心未成年人教育的退休人員或者其他人員,協助開展前款規定的未成年人教育救助工作。

第四十八條依法免予刑事處罰、被判處非監禁刑、被判處緩刑、假釋或者刑罰執行完畢的未成年人,在復學、升學、就業等方面享有與其他未成年人同等的權利,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歧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