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就壹家上市公司的收購做壹份報告。收購人在發出收購要約前,必須事先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送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收購人的名稱和住所;收購決策;被收購上市公司的名稱;收購目的;擬收購股份的詳細名稱和收購股份的數量;收購的期限和價格;收購所需資金數額及資金保障;提交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時被收購公司數量占公司股份總數的比例等事項。2.要約收購的發布和生效。收購人將在依法提交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之日起15日後公告其收購要約。要約收購的期限不得少於三十日,不得超過六十日。在要約有效期內,收購人不得撤回其收購要約;收購人需要變更要約收購內容的,必須事先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告,經批準後予以公告。不可撤銷要約收購意味著保護投資者利益,但其靈活的規定也充分考慮到了中國證券市場的特殊性。要約收購中提出的所有收購條件適用於被收購公司的所有股東。這是為了保護目標公司的中小股東,體現證券市場的公平原則。要約收購壹旦發出,要約收購就成為上市公司在要約收購期間進行收購的唯壹方式。《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八十八條規定:采取要約收購方式的,收購人不得以要約收購期限和要約收購條款以外的方式買賣被收購公司的股票。3.終止交易和強制收購。要約收購期限屆滿,收購人持有的被收購公司股份數量達到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的75%以上的,該上市公司股票應當在證券交易所終止上市。要約收購期限屆滿,收購人持有的被收購公司股份數量達到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的90%以上時,仍持有被收購公司股份的其余股東有權按照與要約收購相同的條件將其股份出售給收購人,由收購人收購。收購完成後,被收購公司不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要求的,應當變更企業形式。這裏的強制收購可以看作是對目標公司股東在要約期間因各種原因未能出售其股份的補救措施。協議收購是善意收購的壹種。在當前我國上市公司並購重組中,協議收購是最常用的方式,但《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規定較為簡單。協議收購的,收購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與被收購公司的股東協議轉讓股權。協議收購上市公司時,達成協議後,收購人必須在3日內書面報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並予以公告。公告發布前,收購協議不得履行。協議收購的,協議可以臨時委托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保管協議轉讓的股份,並將資金存入指定銀行。這是為了確保收購協議的實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十五條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有健全的組織機構;
(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壹年的利息;
(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募集的資金必須按照《公司債券募集辦法》所列用途使用;資金用途的任何變化都必須由債券持有人會議決定。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所募集的資金不得用於彌補虧損和非生產性支出。
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除應當符合第壹款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本法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但是,根據募集公司債券的方法,除非上市公司通過購買公司股票來轉換公司債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