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法庭審判
第壹百二十條人民法院公開審理民事案件,但是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離婚案件和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經當事人申請,可以不公開審理。
第壹百二十壹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需要進行巡回審判,當場審理。
第壹百二十二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聽證的,應當公告當事人的姓名、案由以及聽證的時間、地點。
第壹百二十三條開庭審理前,書記員應當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並宣布法庭紀律。
開庭時,審判長應當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和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義務,並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
第壹百二十四條法庭調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當事人的陳述;
(二)告知證人的權利和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證人的證言;
(三)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
(四)宣讀鑒定結論;
(五)閱讀詢問筆錄。
第壹百二十五條當事人可以在法庭上提出新的證據。
經法庭許可,當事方可向證人、專家證人和檢查人員提問。
當事人要求重新調查、鑒定、檢驗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第壹百二十六條原告追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的,可以合並審理。
第壹百二十七條法庭辯論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壹)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
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
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答辯;
④互相辯論。
法庭辯論終結,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順序征詢各方最終意見。
第壹百二十八條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可以調解的,也可以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判決。
第壹百二十九條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壹百三十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壹百三十壹條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壹百三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聽證可以延期:
(壹)必須出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不出庭的;
(二)當事人臨時申請回避;
(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勘驗或者補充調查的;
(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第壹百三十三條書記員應當將庭審活動全部記錄在案,並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
法庭筆錄應當當庭宣讀,也可以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當庭或者在五日內閱讀。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認為自己的陳述有遺漏或者錯誤的,有權申請更正。不予補正的,應當記錄申請。
法庭筆錄應當由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簽名或者蓋章。拒絕簽字蓋章,記錄情況並附卷。
第壹百三十四條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公開宣判。
當庭宣判的,判決書應當在十日內送達;如果定期宣判,宣判後將立即發布書面判決。
宣判時,必須告知當事人上訴的權利、上訴的期限和上訴法院。
宣告離婚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結婚。
第壹百三十五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需要延長的,應當報上壹級人民法院批準。我希望我能幫助妳采納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