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交通事故後,部分當事人對案件的審理程序不了解,擔心打官司麻煩、時間長。為了避免麻煩,他們與造成事故的壹方簽訂了賠償協議。根據多年的辦案經驗,律師提醒您,如果不了解案件的賠償程序,貿然簽訂協議,將會嚴重侵害您的權益,使賠償金額偏低,事後無法再次索賠。
2、事故發生後應及時處理。
交通事故發生後,尤其是受害人被送往醫院後,受害人家屬因為肇事者不願意支付醫藥費而拖延治療,等待肇事者支付醫藥費再做進壹步治療。對於這種情況,我們建議家屬及時治療,先行墊付醫療費用,事後及時采取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3.萬壹發生交通事故,要及時了解對方的信息。
發生交通事故後,要及時掌握對方的信息(包括駕駛證、行駛證、強制保險)等信息。對於外地車輛,應當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確保主張權利和能力,能夠履行判決。
4.理賠時不要給對方任何原件。
事故發生後,在與對方協商的過程中,尤其是對方要向保險公司索賠時,不要把診斷書原件、診斷時醫院拍的片子、交警部門的確認函給對方。在我們的案件代理過程中,這種情況發生過很多次。加害人將被害人的全部證據交給保險公司後,保險公司拒絕賠償或者賠償金額明顯不符合法律規定,保險公司拒絕返還相關證據的。因為受害人手中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全,會對起訴造成很大障礙,甚至無法立案。
5.千萬不要自己委托傷殘鑒定。
對於有骨折或重大損傷的當事人,不要委托傷殘鑒定機構進行鑒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夥食補助費和其他治療康復的合理費用,以及因曠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死亡賠償金。
第壹百六十五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