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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導致自由的行為?
法律分析:原因自由行為,又稱因中自由行為或因中自由行為,是可以追溯到很久以前的大陸法系刑法理論中的壹個重要概念,而我國傳統刑法中並沒有這壹概念。大陸法系的刑法理論對該理論的內涵主要有兩種不同的解釋。主流是狹義,其主要觀點是“原因自由行為是行為人因先行行為即原因行為完全喪失刑事責任能力,在無刑事責任能力的情況下實施犯罪”;除了狹義上所包含的“無刑事責任狀態”,廣義上的理論還包括行為人實施了限制刑事責任的犯罪的情形。

這兩種學說的根本區別在於原因自由的行為是否包括在限定刑事責任能力條件下實施的犯罪行為。在我國早期刑法學界,原因自由行為是“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行為人因其故意或者過失行為而陷入無責任狀態,並在該狀態下實施了符合犯罪構成的事實。”

自由引起的行為有以下兩個特征:

1.行為人在犯罪時沒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造成行為人刑事責任能力障礙的行為稱為原因行為,構成犯罪的行為稱為結果行為。這兩部分的關系是先有後有。不同的是,原因行為時行為人負有刑事責任,但原因行為不是具體犯罪的構成要件。結果犯是犯罪的構成行為,但在結果犯實施結果犯時,行為人沒有刑事責任能力或完全刑事責任能力。這樣就給刑法處罰行為人造成的危害結果提出了壹個難題:原因行為不能處罰,而結果行為處罰不當。這壹特征也為討論原因自由的行為是否可罰提供了依據。

2.行為人在刑事責任狀態下的原因行為與無刑事責任能力或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狀態下的結果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即原因行為與結果行為在時間上是先有後有,二者之間存在引起與被引起的關系。

如果行為人是在實施犯罪行為後才陷入刑事責任障礙,當然沒有原因自由;如果行為人不是由於自己的故意或者過失而陷入無刑事責任能力或者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狀態,而是由於其他非主觀原因(如誤食毒品)而陷入無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的狀態,並在這種狀態下實施了犯罪行為,則不能認定為無因行為。如果要追究他的刑事責任,需要運用其他刑法理論,結合案件事實,確定是意外事故還是追究他人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八條第四款關於醉酒人刑事責任的相關規定,可以視為該理論在我國刑法中的體現。但是,不可否認,這壹規定存在很大缺陷。基於我國刑法研究原因自由行為,對於豐富刑法理論,指導刑事立法和司法實踐具有重要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