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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反洗錢基礎上的“壹個規定,兩個辦法”是什麽意思?
我國反洗錢所依據的“壹規兩策”是指《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大額和可疑人民幣支付交易報告管理辦法》和《金融機構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

我國反洗錢行政立法始於2003年。2003年6月5438+10月,中國人民銀行發布《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大額和可疑人民幣資金支付交易報告管理辦法》、《金融機構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

首次明確建立反洗錢行政管理制度,建立以銀行業為核心的金融機構反洗錢綜合管理體系。

擴展數據:

《反洗錢法》主要規範洗錢活動的預防,旨在維護金融秩序,遏制洗錢犯罪及相關犯罪。在中國,反洗錢法律制度可以分為刑事和行政兩個方面。對洗錢活動的刑事制裁主要依據刑法的相關規定,通過刑事訴訟追究洗錢犯罪分子的刑事責任。

防止和監測洗錢活動的基礎是客戶身份識別、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和記錄系統,其目標是通過監測反洗錢資金來實現的。《反洗錢法》側重於建立我國反洗錢預防和監控法律制度,屬於行政法律制度範疇。

因此,本法所稱反洗錢僅限於預防洗錢活動。根據《反洗錢法》的規定,參與反洗錢工作的行為人既包括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金融機構,也包括按照規定應當履行反洗錢義務的特定非金融機構,還包括國務院有關部門。

反洗錢活動的對象是“洗錢活動”,即通過各種手段掩飾、隱瞞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恐怖犯罪、走私犯罪、貪汙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等犯罪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活動。

預防洗錢活動的內容不僅包括金融機構和特定非金融機構根據本法規定的反洗錢義務建立和實施的客戶身份識別制度、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制度、大額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還包括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依法負有反洗錢監管職責的部門進行的監督、管理、調查和國際合作。

此外,通過反洗錢機制發現和切斷恐怖分子融資渠道已成為各國的重要任務。因此,為加強對恐怖活動的防範和監控,《反洗錢法》在附則第三十六條中規定,對涉嫌恐怖活動的資金的監控適用《反洗錢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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