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司法救助後,不需要結案。申請司法救助後,尚未結案的案件繼續執行,不因其申請司法救助而結案;但是,如果申請人同意,案件可以結案。
司法援助的對象和條件如下:
1,追索撫養費、贍養費、子女撫養費和撫恤金;
2.孤寡老人、孤兒和農村“五保戶”;
3.無固定生活來源的殘疾人和患有嚴重疾病的人員;
4、國家規定的優撫、安置對象;
5、追索社會保險、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
6.交通事故、醫療事故、工傷事故、產品質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損害事故的受害人請求賠償的;
7、因見義勇為或者為保護社會公眾* * *利益,致使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本人或者近親屬請求賠償或者經濟補償的;
8、農民工要求賠償勞動報酬或者其他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
9、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農村特困戶救助或領取失業保險金,無其他收入的;
10,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難,正在接受社會救濟,或者家庭生產經營難以為繼的;
11.起訴行政機關非法要求農民履行義務;
12,正在接受相關部門法律援助;
13、當事人是社會福利機構、養老院、優撫醫院、精神病院、sos兒童村、社會救助站、特殊教育機構等社會福利單位;
14、其他確需司法救助的情形。
司法救助是指對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行政訴訟,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但確有經濟困難的當事人,人民法院予以緩交、減交或者免收訴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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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人民法院關於辦理國家司法救助案件程序的規定(試行)》第二十四條。
救助申請人獲得救助後,案件尚未了結的,應當繼續執行;後續發放且救助申請人生活困難已大幅緩解或消除的,已發放的救助金應當從中扣除並退回救助基金賬戶滾動使用。
獲得救助後,救助申請人同意結案的,未執行到位的執行款作為專項債權集中登記造冊,另行執行。到位資金退回援助賬戶滾動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