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和其他地方政府機構應當按照職責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狀況的監督檢查,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對本轄區內生產經營單位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進行監督管理。第二章安全生產責任第七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制定本單位下列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並定期分析實施效果,及時修訂:
(壹)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考核、獎懲制度,包括“壹崗雙責”制度、“壹票否決”制度、各崗位責任人員、責任範圍、安全生產責任內容、考核、獎懲等事項;
(2)崗位標準化作業制度,規定整個生產作業過程中各崗位的標準化安全操作程序;
(三)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體系;
(四)安全生產資金投入和安全生產費用提取的管理和應用制度;
(五)安全教育和培訓制度;
(六)安全檢查制度,包括日常安全檢查、專業安全檢查和生產經營單位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等事項;
(七)依法履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以下簡稱“三同時”)管理制度的規定;
(八)重大危險源管理制度,依法對重大危險源進行登記、定期檢測、評估、監控,並制定應急預案;
(9)有害作業管理制度;
(十)職業健康管理體系;
(十壹)勞動防護用品制度、管理和使用情況;
(十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制度;
(十三)應急預案管理和演練制度;
(十四)保障安全生產的其他管理制度。第八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負有下列責任:
組織制定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制度並監督實施;
確保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三)每半年至少組織壹次安全生產綜合檢查,研究分析安全生產中存在的問題,督促落實事故預防、隱患排查和整改措施;
(四)每年至少組織和參加壹次事故應急救援演練;
(五)事故發生時,迅速組織應急救援,並及時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報告事故情況,做好善後工作,並配合調查處理;
(六)每年向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報告安全生產情況,接受工會、職工和股東對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督;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第九條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負責人應當履行下列安全生產職責:
(壹)指導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制度並指導組織實施;
(二)每季度至少組織壹次安全生產綜合檢查,聽取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工作匯報,及時研究解決安全生產中存在的問題,並向主要負責人報告安全生產工作情況;
(三)組織實施事故預防、重大危險源監控、隱患排查整治和職業危害防治措施;
(四)每半年至少組織並參加壹次事故應急救援演練;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生產經營單位的其他負責人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依照前款規定履行安全生產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