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虛假訴訟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條規定了虛假訴訟行為的外延。“以偽造證據、虛假陳述等手段,虛構民事法律關系、虛構民事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有下列行為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壹第壹款規定的“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壹)與夫妻壹方惡意串通,捏造夫妻事實的。(二)與他人惡意串通,虛構債權債務關系和以物抵債協議的;(三)與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經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員惡意串通,虛構公司、企業的債務或者擔保義務;(四)虛構知識產權侵權或者不正當競爭關系;(五)在破產案件審理過程中申報虛構的債權;(六)與被執行人惡意串通,在查封、扣押、凍結財產中虛構債權、優先權或者擔保物權的;(七)單方或者惡意串通他人虛構身份、合同、侵權、繼承等民事法律關系的其他行為。隱瞞債務已全部清償的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他人履行債務的,應當認定為“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以捏造的事實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仲裁裁決或者公證債權文書,或者在民事執行過程中以捏造的事實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申請參與執行財產分配,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壹第壹款規定的“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112條規定:“當事人惡意串通,企圖通過訴訟或者調解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請求,並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根據這壹規定,如果法院認定當事人的行為屬於虛假訴訟,將在民事後果方面駁回訴訟請求;在司法責任方面,當事人將被處以罰款或拘留;在刑事責任方面,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第三款規定:“前兩款規定的第三人因不可歸責於自己的事由不參加訴訟,但有證據證明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可以向作出判決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裁決書或者調解書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