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訴決定:被不起訴人範,金山,女,1969年8月出生,身份證號碼?廣西壯族自治區武宣縣萬通鎮大場村7組壯族,小學文化程度。2002年3月20日因涉嫌窩藏、包庇罪被增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8日,經增城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於同月9日被逮捕。
該案由增城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不起訴人金珊犯窩藏、包庇罪移送增城市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請本院審查起訴。
增城公安局將其移送審查起訴。經查明,2002年3月3日6時438+左右,犯罪嫌疑人黃紅棉與同案被告人魏書棉、何繼追、何凱航、張榮傑(均另案處理)到本市新塘鎮東華村外公樓壹樓A12小吃店飲酒娛樂。因噪音與正在店內喝酒唱歌的被害人王銀江、李周曉、勞國強、李某等人發生爭執後,黃紅棉到店外與犯罪嫌疑人張振娟交談。張振娟得知老鄉被人欺負後,命令黃紅棉等人在外工樓外等候,其他人和魏淑棉則租了摩托車趕往新塘鎮?熱浪酒吧?、黃、、魏文旦、、、、黃振清、黃振昌和?莫·勞爾?(另案處理)等人駕駛摩托車攜帶水果刀、西瓜刀、摩托車隔振器等工具竄至東華村外來工樓與黃紅棉等人會合後,持武器沖進外來工樓壹樓A12處的小吃店泄憤報復,砍傷王銀江、李、勞國強、李某,致王銀江、李當場死亡,勞國強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次日,張振娟及其同案被告人分頭逃跑,企圖逃避偵查。後來被破獲並繩之以法。犯罪嫌疑人金珊明知犯罪嫌疑人張振娟殺人後潛逃。他沒有向有關部門報告,而是為其逃跑提供財物和藏匿,以逃避公安機關的調查。
經本院審查並退回補充偵查,本院仍認為增城公安局認定的被不起訴人金珊包庇、窩藏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決定對金珊不起訴。
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後七日內向廣東省人民檢察院提起上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直接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自訴,不上訴。
廣州市人民檢察院(院印)
2008年12月5日
不起訴決定:範系朱麗,男,1981年6月出生,身份證號碼:?漢族,中專文化,北京家輝職業技術學校學生,戶籍地址浙江省德清縣武康鎮康星北路299號。2000年6月5438+10月65438+10月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438+0L被取保候審。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澱分局偵查終結,於2006年2月25日以故意毀壞財物罪移送本院審查起訴。
根據法律,我們發現:
10、17、2000時許,被不起訴的被告人朱麗到本市海澱區建設銀行北南街支行ATM機取款時,將信用卡吞入。壹怒之下,他用拳頭砸碎了自動取款機的防暴玻璃和功能鍵架,受損物品價值人民幣9600元。後來,被不起訴人朱立被逮捕。現在損失已經得到補償。
本院認為,犯罪嫌疑人朱力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輕微,已全部賠償損失,並已悔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在收到本決定後七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如果受害人拒絕接受這壹決定,他可以在收到這壹決定後七天內?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妳也可以直接去?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檢察院(院印)
2008年3月15日
不起訴決定,範文三?沒有起訴編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