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進外國產品或技術往往伴隨著引進專利技術,這大大增加了產品或技術的價值。然而,在國際技術貿易中,人們壹不小心就會上當受騙。因此,在介紹時必須明確以下內容:
(1)找出專利技術的所有者。
由於技術轉讓頻繁而復雜,技術轉讓者不壹定是技術所有者。如果在介紹時不知道專利權人是誰,可能會侵犯專利權人的利益並造成損失。例如,中國的壹家手表廠從瑞士進口了電子表技術,但瑞士電子表的齒馬達是日本精工技術專利,瑞士與中國的這家手表廠簽訂合同時沒有說明這壹點。引進後,這種電子表在中國大量生產並出口。產品壹進入國際市場,日本精工就抗議中國的這家手表廠侵犯了他們的專利權。經核實,手表廠不得不在產品進入國際市場時向精工支付專利費用。如果這家手表廠在引進談判之前找到各種專利技術的所有者,它就會避免這種損失。
(2)查明專利技術是否仍在保護期和專利申請時間。
專利技術在壹定期限內受法律保護,且僅在有效期內受法律保護。如果期限屆滿,專利失去法律保護效力,或者雖然專利技術仍在法律保護期內,但由於專利權人未繳納年費等原因而失去專利權。失去法律保護的專利技術成為公共技術,在轉讓時只能作為非專利技術轉讓。因此,在引入涉案專利技術時,需要查明該專利技術是否仍受法律保護。如果仍然受到保護,則需要根據其專利申請時間計算距離專利保護期到期還有多長時間。如果接近到期日,其價格應低於已獲授權不久的專利技術的價格。
(3)找出專利的保護領域。
根據國際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專利技術不僅可以在國內申請和獲得專利,還可以在其他國家申請和獲得專利,並享受該國法律給予的同等待遇和保護。需要註意的是,專利技術在其申請和獲得專利的國家受到法律保護,否則在該國將不受保護。因此,在進口專利技術時,我們還應該了解該專利技術是否在中國享有專利權。在中國不受專利保護的,只能以非專利技術的價格轉讓。
(4)找出專利授權。
因為專利審批部門要嚴格審查每壹項專利申請,特別是發明專利申請,其中許多因缺乏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而未被批準為專利;還有壹些專利申請在審查期間因各種原因被撤回或駁回。這些技術雖然得到了應用,但沒有獲得專利,因此不能算作專利技術,不受法律保護。在進口技術時,我們必須弄清楚所涉及的技術是否獲得了專利權,以防止外國公司被魚目混珠所欺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其所得與其設立的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七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所稱來源於中國境外的所得,應當按照下列原則確定:
(五)利息、租金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按照取得或者支付所得的企業、事業單位所在地,或者按照取得或者支付所得的個人住所地確定;
第二十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七)項所稱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是指企業提供專利、非專利技術、商標、著作權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
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特許權受讓人支付特許權使用費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