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糾紛可以通過協商和解解決,也可以由糾紛壹方或雙方承擔壹定的法律責任。我國現行民法典的分則中沒有關於旅遊合同的規定。不同地區法院的法官對此類問題的處理存在諸多差異,有些判決甚至違背了公平正義的目標。旅遊合同中的違約責任要具體分析。根據法律主體的不同,旅遊合同違約可分為旅遊者違約和旅行社違約。旅遊合同違約大部分是旅行社違約,只有少數是遊客違約。1,遊客違約。按時間劃分,旅遊者違約可分為旅遊開始前的違約和旅遊開始後的違約。因為旅遊涉及交通、住宿、導遊等服務,而且旅遊合同壹般都是以團為單位,所以旅行社在旅遊開始前有大量的準備工作。旅行社需要遊客的協助來完成這些手續。旅遊開始後,旅遊者違反合同,隨意解除合同或者違反其他約定義務的。2.旅行社違約。因為旅遊業在中國是特許經營行業,旅行社應該從事旅遊業務。必須取得旅遊經營許可證。不具備旅遊行業特許經營資格的民事主體和超越經營範圍簽訂的旅遊合同無效,合同不應被指定為旅遊合同,因此此類案件不存在違約。旅行社違約還可以分為旅遊開始前的違約和旅遊開始後的違約。(壹)旅遊開始前,旅行社應當為旅客購買車票、機票、船票、餐券、住宿券等有價票證,並承擔這些有價票證的權利瑕疵擔保義務。還應告知遊客旅遊目的地的風俗習慣、特殊法律規定、氣候條件和其他附帶義務。(二)旅遊開始後,旅行社應當依法或者按照約定向旅客提供服務,並應當保證旅遊服務具有通常價值或者約定質量。然而,在現實生活中,由於人員和財力的限制,旅行社很難提供旅遊過程中的所有事務,往往不得不與其他企業合作。第壹種情況,旅行社與企業之間發生合同糾紛,旅客可以依據我國《民法典》第六十五條的規定,直接要求旅行社承擔違約責任,無論其是否有過錯。旅行社本身沒有過錯的,在向旅遊者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有過錯的相關企業要求賠償。第二種情況,如果旅行社與這些企業不存在上述關系,旅遊者因這些企業提供的服務不合法或者不符合約定而遭受損失,旅遊者可以依據《民法典》或者《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向這些企業主張賠償,旅行社應當依據誠實信用原則予以協助。但如果旅行社有過錯,比如遊客在旅行社指定的餐廳就餐導致食物中毒,遊客可以選擇其中之壹主張權利。此外,當旅行社私自轉讓旅遊業務,導致旅遊者權益受到損失,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人身、財產受到損害或者第三方在旅遊服務中存在缺陷,使旅遊者無法享受旅遊合同的旅遊服務,甚至第三方提供質量低劣的旅遊服務時,旅遊者可以要求原合同壹方的旅行社承擔違約責任, 且第三方與旅遊可以按照約定處理,旅行社不得以第三方原因向旅遊者主張抗辯,除非是轉包。 綜上所述,旅遊糾紛中違約責任的主要問題有哪些?遊客和旅行社。大多數旅遊糾紛都是由旅行社引起的。因此,遊客在與旅行社簽訂旅遊合同時,需要明確旅行社的責任。如果在後續的旅遊過程中出現了違約行為,要敢於通過法律維權。只有正確解決各種旅遊糾紛,旅遊業才能蓬勃健康發展。
法律客觀性: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不履行合同義務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