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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16條的法律解讀
1.相對人明知公司違反《公司法》第十六條的規定而與公司簽訂投資或擔保合同的,該合同無效。

《公司法》第十六條是法律規定的。雖然它不針對或約束對應方,但根據壹般判例,對應方有適當註意的義務。正因為如此,在明知公司違反該規定的情況下與公司簽訂合同可以被視為與公司惡意串通。

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下列民事行為無效:

(四)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二、違反公司法第十六條的規定,不能援引擔保法相關司法解釋認定合同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四條董事、經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十條的規定,以公司資產為公司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除非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否則債務人和擔保人應當對債權人的損失承擔連帶責任。

擴展數據:

中國(適格主體僅為股東,對行使撤銷權的股東資格沒有限制)。

舊公司法第111條規定:“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侵害股東合法權益的,股東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停止違法行為和侵害行為。"

《公司法》第22條規定:

公司股東會、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確認公司決議無效之訴)股東會、股東大會、董事會的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60日內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股東依照前款規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公司的請求,要求該股東提供相應的擔保。(防止股東濫用該權利,拖延公司經營決策的執行,提供擔保)公司已根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辦理變更登記的,在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該決議後,

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變更登記。(及時申請註銷變更登記)(2005年修改公司法時新增加的規定。主要是為了保護中小股東,防止大股東濫用表決權架空中小股東的表決權,並賦予股東對非法會議的申訴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幹問題的規定(壹)第三條:原告因《公司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七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事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超過《公司法》規定期限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百度百科-撤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