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勝訴或者部分敗訴的,由人民法院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承擔的訴訟費用數額。
* * *當事人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與訴訟標的的利害關系確定各自承擔的訴訟費用數額。
第三十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改變第壹審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的,應當相應改變第壹審人民法院關於訴訟費用負擔的決定。
第三十壹條規定:經人民法院調解達成協議的案件,訴訟費用的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三十二條規定:依照本辦法第九條第(壹)項、第(二)項規定應當交納案件受理費的再審案件,訴訟費由申請再審的當事人負擔;雙方當事人申請再審的,訴訟費用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承擔。原審訴訟費用的負擔由人民法院根據訴訟費用負擔原則重新確定。
第三十三條規定:離婚案件訴訟費用的負擔,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三十四條規定: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訴人申請撤訴,人民法院裁定準許的,案件受理費由原告或者上訴人負擔。
行政案件被告變更或者撤銷具體行政行為,原告申請撤訴,人民法院裁定準許的,案件受理費由被告承擔。
第三十五條規定:法院調查完畢後,當事人提出減少訴訟請求數額的,減少數額的案件受理費由變更訴訟請求的當事人承擔。
第三十六條規定,債務人對監督程序未提出異議的,申請費由債務人承擔。債務人對監督程序提出異議,導致監督程序終止的,申請費由申請人承擔;申請人單獨提起訴訟的,申請費可以包含在訴訟請求中。
第三十七條規定,公告申請費由申請人負擔。
第三十八條規定,本辦法第十條第(壹)項、第(八)項規定的申請費由被執行人承擔。
當事人在執行中達成和解協議的,申請費的負擔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本辦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的申請費由申請人承擔。申請人提起訴訟的,申請費可以包含在訴訟請求中。
本辦法第十條第(五)項規定的申請費,由人民法院依照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確定。
第三十九條規定,海事案件的有關訴訟費用按照下列規定負擔:
(壹)在訴前申請海事請求保全或者海事強制令的,申請費由申請人負擔;申請人就海事請求提起訴訟的,上述費用可以列入訴訟請求;
(二)訴前申請海事證據保全的,申請費由申請人負擔;
(三)訴訟中拍賣或者變賣扣押的船舶、船載貨物、船用燃料和船用物料所支出的合理費用,由申請人先行支付,並從拍賣或者變賣價款中先行扣除後返還申請人;
(四)申請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債權登記和受償、申請船舶優先權催告的申請費由申請人承擔;
(五)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和船舶優先權催告程序中的公告費用由申請人承擔。
第四十條規定:當事人因自身原因未在舉證期限內提供證據,在二審或者再審期間又提出新證據的,增加的訴訟費用由當事人負擔。
第四十壹條規定,依照特別程序審理案件的公告費由檢察官或者申請人承擔。
第四十二條規定: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的,訴訟費用依照有關法律從破產財產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