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關於公民個人信息的規定
《民法典》在六個條款中對個人信息作出了系統規定:
第壹千零三十四條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
個人信息是以電子方式或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的各類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生物識別信息、住址、電話號碼、電子郵件地址、健康信息、行蹤信息等。
個人信息中的隱私信息應遵守有關隱私的規定;沒有規定的,適用個人信息保護規定。
第壹千零三十五條處理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必要的原則,不得過度處理,並符合下列條件:
(壹)征得該自然人或者其監護人的同意,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公開處理信息的規則;
(3)明確說明信息處理的目的、方式和範圍;
(四)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
個人信息的處理包括個人信息的收集、存儲、使用、處理、傳輸、提供和披露。
第壹千零三十六條處理個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行為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壹)在該自然人或者其監護人同意的範圍內合理實施的行為;
(二)合理處理該自然人主動公開的信息或者其他已經合法公開的信息,但該自然人明確拒絕或者處理該信息並侵犯其切身利益的除外;
(三)為維護公共利益或者自然人合法權益而合理實施的其他行為。
第壹千零三十七條自然人可以依法向信息處理者查閱或者復制其個人信息。如發現信息有誤,有權提出異議並要求及時更正等必要措施。
自然人發現信息處理者對其個人信息的處理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雙方約定的,有權請求信息處理者及時刪除。
第壹千零三十八條信息處理者不得泄露、篡改其收集、存儲的個人信息;未經自然人同意,不得將自然人的個人信息非法提供給他人,但處理後無法識別具體個人且無法追回的除外。
信息處理者應當采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確保其收集和存儲的個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篡改和丟失;個人信息泄露、篡改、丟失的,應當及時采取補救措施,按照規定通知自然人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壹千零三十九條:國家機關、承擔行政管理職能的法定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自然人的隱私和個人信息應當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二、個人信息處理的民事原則
處理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必要的原則,不得過度處理,並符合下列條件:
1.征得該自然人或者其監護人的同意,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2、明示信息處理的目的、方式和範圍;
3.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
個人信息的處理包括個人信息的收集、存儲、使用、處理、傳輸、提供和披露。
第三,民法中的個人信息豁免
行為人在處理個人信息時,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承擔民事責任:
1.在自然人或其監護人同意的範圍內合理實施的行為;
2.合理處理該自然人披露的信息或者其他已經依法披露的信息,但該自然人明確拒絕或者處理該信息並侵害其切身利益的除外;
3、為維護公共利益或者自然人合法權益,合理實施的其他行為。我們應該了解更多關於個人信息的法律知識。當我們的個人信息受到侵害時,我們應該學會使用民事法律來維護我們的個人信息權利並保護我們的個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