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應當保證員工享受年休假。
法律沒有規定壹年內請事假的次數,但規定壹年內請事假超過20天的員工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已經享受當年年休假的員工不享受下壹年的年休假。
第壹,如何計算事假工資
員工因個人原因請假時,許多單位壹般將其視為事假,並根據請假天數扣除當天相應的工資。
不過需要提醒的是,這裏的日薪不是隨便扣的。
這裏日工資的計算方法是:日工資=節假日工資基數÷21.75(月帶薪天數)。
值得註意的是,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的,企業應當視同其提供了正常勞動支付工資。
例如,如果壹名工人因出庭作證或參加選舉而請事假,企業應該像他提供了正常勞動壹樣支付他的工資。
社會活動包括:依法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當選代表出席鄉級以上政府、政黨、工會、青年團、婦女聯合會和其他組織召開的會議。人民法院出庭證人。參加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會議。工會法規定的參加工會活動所占用的生產或者工作時間。依法進行的其他社會活動。)
第二,年假的概念和享受年假的條件
年休假制度是指員工在年休假期間支付的年薪。
在國務院做出新規定之前,企業可以根據中央和國務院的通知(國發【1991】2號)安排員工休假。
因此,職工年休假的法律依據仍然是《關於職工休假的通知》的相關內容。該文件有以下相關規定:
1.各地區、各部門在保證完成工作生產任務、不增加人員編制和定額的前提下,可安排職工年休假。
2.在確定員工休假天數時,應根據各類人員的工作任務、資歷和職位而有所不同,最多不得超過兩周。
註意均衡安排休假時間。壹般休假的方式是就地休假。不準公款旅遊,不得以不休假為由向員工發放任何金錢或物品。
3.各級黨政機關、人民團體和事業單位職工休假的具體實施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各部門制定,並分別報中央組織部和人事部備案。
4、企業職工的休假,由企業根據具體條件和實際情況,參照上述精神確定。
5、各地區、各部門可以恢復離休幹部健康休養制度,支出要嚴格控制在國家規定的標準以內。
6、各地區、各部門自行制定的休假辦法和臨時措施,凡與本通知規定相抵觸的,立即停止執行,均按本通知規定辦理。
7、軍隊幹部、工人休假,按中央軍委的規定辦理。
可以看出,目前員工享受帶薪年休假主要由企業根據自身條件決定,並不是強制性實施帶薪年休假。
這也是目前有爭議的原因。司法實踐中,企業是否實行帶薪年休假壹般以勞動合同或企業規章制度為依據。
如果勞動合同或企業規章制度中沒有這樣的規定,壹般不支持員工請帶薪年休假;另壹方面,勞動合同或企業規章制度對帶薪年休假有明確規定的,按規定辦理。
法律依據: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第四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享受當年年休假:
(壹)員工依法享受寒暑假,且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
(二)員工休假超過20天且單位未按規定扣除工資的;
(3)工作時間超過65,438+0年但不滿65,438+00年的員工請病假超過2個月;
(四)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患病超過3個月的;
(五)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超過4個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