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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認證?
認證是對證據的審查和確認,是指法官對各種證據材料進行審查、分析和研究,鑒別其真偽,查明其與案件事實之間的客觀關系,確定其真實性和證明力,從而對案件事實作出結論的活動。審查確認證據的過程是對各種證據材料去粗取精、去偽存真、由表及裏的過程。通過這壹過程,法官對案件基本事實的認識從感性認識上升到理性認識,進而對案件作出有理有據的客觀結論。審查確認證據是法院行使審判權的重要活動,也是證明案件事實的決定性步驟。證據的審查和確認在整個訴訟過程中是連續的。如上所述,審查判斷證據和收集證據往往是相伴而行的。但是,就認知過程而言,對證據的審查確認終究進入了理性認識階段,這是認知活動的高級階段。法官對案件事實的正確認識是在不斷收集證據的基礎上逐步實現的。我國民事訴訟法沒有規定審查確認證據的標準。因此,在司法實踐中,法官如何審查核實證據,根據什麽事實作出判決,始終以客觀真實為原則。為確保證據確認的案件事實與案件實際事實相符,不僅要求當事人為此不斷收集和出示證據,而且法院還要花費大量時間和精力收集調查證據,這不僅在許多案件的審理中無法做到客觀真實,而且導致審判效率低下,法官在審查和確認證據時也難免因過度收集調查證據而先入為主,影響程序公正。《民事證據規定》第六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證據能夠證明的案件事實作出判決。有人認為法律真實的標準。法律真實是相對的客觀真實,是指法官運用證據認定的事實達到法律要求的程度即可視為真實的標準。在證明過程中,法官運用證據、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依據實體法和程序法的規定認定案件事實,從法律角度來看應當是真實的。這壹事實得到法官的確認,在他們心中形成壹個確信的事實。法律真實與客觀真實不是對立的,而是辯證統壹的。客觀真實是司法證明活動的最終目的,立法和司法活動應努力追求法律真實與客觀真實的壹致性。訴訟中的法律真實是相對真實意義上的客觀真實。人的認識是壹個無限發展的過程,人對事物的終極認識是無限接近客觀真理的。但是,在壹定條件下,人們對過去發生的事實的認識往往不可能絕對反映事實的原貌。在民事訴訟中,法官對案件事實的認識是按照訴訟程序和所掌握的證據進行的,必然受到各種條件的制約(如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因此,在訴訟中實現的真實只能是符合民事訴訟和訴訟證明客觀規律的法律真實。審查確認證據以確定法律真實的標準與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是壹致的。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提供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當其提供的證據達到證明標準,證明任務完成時,其主張可以成立;另壹方面,如果不符合證明標準,法院將根據舉證責任作出判決。法院必須將證據標準視為審查和確定證據的壹個重要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