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借款人不熟悉駕駛車輛,導致車輛損壞。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沒有發生交通事故,則無法通過保險解決,並且借款人沒有經濟實力,貸款人必須自己支付修車費用。對於價值較大的車輛來說,修車不僅會產生大量的資金,還會推遲使用汽車的時間。
2.把車借給別人,出了交通事故。
《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因租賃、借用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壹人,發生交通事故後由機動車壹方負責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強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侵權責任法司法解釋》也規定:“駕駛人非因執行工作任務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損害,應當由駕駛人負全部責任的,由駕駛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不承擔賠償責任。”因此,只有在損害存在過錯時,機動車所有人才承擔賠償責任,沒有過錯時,保險公司和使用人才承擔責任。至於肇事者,他們將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進行處理。在這種情況下,關鍵點是確定機動車所有人是否沒有過錯。根據《侵權責任法司法解釋》第九十條的規定,機動車所有人的過錯是指機動車所有人在出借時怠於審查借用人的駕駛資格,或者隱瞞或者未將過錯告知機動車。實踐中,機動車所有人沒有過錯,應當做到以下三點:1。檢查借車人的駕照,確保駕照沒有被吊銷或過期。2.審查借用人的駕駛證類型,確保駕駛證類型與借用車輛類型相符。例如,c2駕照不能駕駛c1類型的車輛。3.借車時查看對方是否有酒駕、毒駕等法律法規禁止的行為。如果達到以上幾點,借款人的情況合格,就可以放款。
3.借款人在事故後逃逸。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明確:“機動車駕駛人發生交通事故後逃逸,該機動車參加交強險的,保險公司應當在機動車交強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機動車不明或者機動車未參加交強險,需要支付被侵權人人身傷亡的搶救、喪葬費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先行支付。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後,其管理機構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從該條規定也可以看出,借款人逃逸後,車主仍不承擔賠償責任,但他有被找到的麻煩。
4.車輛被非法扣留。
出借車輛未發生交通事故,但出借人因交通違法被交警拘留,出借人難以使用車輛並協調取回車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