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法
第二十九條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同意。在工程總承包的情況下,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建設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向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應當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進行分包。
工傷保險條例
第14條規定,員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壹)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工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在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或收尾工作而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有職業病的;
(五)因工負傷或因工作原因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二、建設工程總承包與分包的關系(1)進度關系
分包商的進度計劃必須根據總承包商的計劃進行編制。總承包商應將分包商的進度計劃納入總進度計劃的管理範疇,與總經理和副經理協調,妥善處理實施過程中的關系,並協助分包商解決項目進度控制中存在的問題。
②質量關系
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總承包人負責,總承包人就分包工程向發包人負責,總承包人就分包工程承擔連帶責任。分包商應接受總承包商的質量管理。
⑶安全關系
總承包商負責安全控制,分包商接受總承包商的管理。總承包商負責審查分包商的安全資質和安全生產保證體系。在分包合同中,應明確規定分包商的安全責任和義務,對分包商提出安全要求,並對違反安全規定和魯莽冒險的分包商責令停工整頓。總包商應統計分包商的傷亡情況,按規定上報,並協助分包商按分包合同的規定處理傷亡事故。
分包商負責施工現場的安全工作,證明並履行合同規定的安全責任,遵守總承包商的安全生產制度,服從總承包商的安全管理,及時向總承包商報告傷亡事故,參與調查和善後處理。
⑷質量關系
總承包商負責施工資料的收集,並隨施工進度及時整理所有相關施工技術資料,分包商應主動向總承包商移交相關施工技術資料。
三。工程分包合同的效力工程分包合同經發包人批準,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分包合同壹般是有效的,具有法律約束力並受法律保護。
如果合同未經發包人批準或分包人不具備相應資質,合同無效。
根據2021實施的民法典第七百九十壹條。
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其承包的部分工作委托給第三方。第三人應當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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