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未經著作權人許可,擅自使用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是侵犯著作權的行為。對於現實中的各種侵權行為,我們可以知道有以下幾種類型:1。未經許可通過傳統媒體傳播網絡作品。這種侵權行為最為常見,也是侵權行為較為嚴重和猖獗的領域。通常是指侵權人未經網絡作品著作權人許可,通過傳統媒體傳播網絡作品的全部或大部分內容,如在網上下載學術論文和博客文章,將其稍加整理或混合在壹起並在出版物、報紙等媒體上發表。2.未經許可通過網絡媒體傳播已在傳統媒體發表的作品。這種侵權方式與前壹種侵權方式在順序上呈現出相反的過程。即網絡傳播者未經著作權人同意和許可,通過網絡媒體傳播已經在傳統媒體上發表的作品。隨著網絡技術的發展和普及,特別是網絡傳播的快速性,網絡媒體在傳播商業信息方面的價值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視和提升,壹些別有用心的人利用這壹特點達到了傳播非法信息的目的,如網絡廣告、網絡營銷、電子商務等。由此,這種侵權方式成為近年來迅速興起並被廣泛使用的侵權方式,侵害了傳統作品的著作權。3.未經許可通過網絡媒體轉載、傳播他人網絡作品。也有學者稱之為網絡作品著作權侵權。對於各大商業網站來說,網頁設計的質量以及網站的整體布局、美術設計和色彩搭配非常重要。壹個制作精良的網頁會迅速提高網站的訪問率,進而提升網站的知名度,帶來更多的廣告收入。它需要大量的時間、金錢和精力,並且對設計師來說更具創新性和周到性。其他網絡作品也是如此,比如網絡音樂和網絡電子作品。由於權利人缺乏保護知識產權的權利意識或其他原因,網絡作品經常被他人擅自轉載。即使他們提出要求不得轉載,由於網絡版權維權困難和網絡侵權行為的泛濫,網絡作品權利人的權益也無法得到有效保障。2006年6月7日,65438+2006年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修訂後的《關於審理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規定已經在報紙上發表或者在網絡上傳播的作品,網站不得轉載或者摘編,但著作權人聲明或者上傳作品的網絡服務提供者受著作權人委托,網站轉載或者摘編並按照有關規定支付報酬、註明出處的除外,不構成侵權。4.網絡鏈接的隱形侵權。網絡鏈接是壹種網絡技術,它可以使用HTML編輯包含標記指令的文本文件,並在兩個不同的文檔或同壹文檔的不同部分之間建立鏈接,使訪問者可以通過鏈接訪問和瀏覽鏈接的文件或網頁,這極大地方便了不同網站和網頁之間的切換,使我們能夠方便地瀏覽海量的互聯網信息。它在互聯網上被稱為導航工具和路標。因此,鏈接被稱為“互聯網最基本、最具革命性的特征”和“互聯網最偉大的革命”。前面我們已經分析了鏈接侵權的隱蔽性。在商業網站上,此類鏈接通常會導致侵權。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千壹百九十四條* * *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千壹百九十五條* * *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權利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通知應當包括侵權的初步證據和權利人的真實身份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