현재 위치 - 법률 상담 무료 플랫폼 - 법률 자문 무료 플랫폼 - 出租車不打表處罰規定
出租車不打表處罰規定
對滑行不滑行的處罰如下:

出租汽車駕駛員未按照規定使用計價器計價設備的,由交通運輸部門責令改正,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如果出租車司機不按計價器收費,乘客可以保留小票,到法院起訴出租車公司。

出租車不打表是違法的。實施行為的人有過錯,或者雖然沒有過錯,但仍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如果行為人在實施行為時知道該行為的有害後果,或者他應該預見到該行為而沒有預見到該行為,或者他已經預見到該行為並認為該行為可以避免,則如果他在出租車運輸期間不使用計價器,則可以被處以1000至3000的處罰。

如果法律明確規定行為人即使沒有過錯也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那麽行為人也是在實施侵權行為。

侵權行為是針對個人的民事違法行為,而犯罪是違反國家保障的利益的規定,針對個人、社會或國家的違法行為。客觀存在損害事實。損害是指行為造成的財產損失和人的損害。損害是非法行為的客觀後果。如果壹個行為正在計劃中並且沒有造成損害,則不構成侵權。

兩者在主觀過錯上有很大區別。侵權過錯包括故意過錯和過失,通常我們只需要認識到自己的可歸責性,而不需要認識到自己的行為可能帶來的實際損害。刑法上的過失不僅要認識到自己行為的罪責和違法性,還要認識到自己的行為可能造成的危害後果。但是,侵權法和刑法有很大的相似之處,最大的相似之處是兩者都侵犯了某些權利。

法律依據:

《巡遊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

出租汽車駕駛員違反本條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壹)拒載、議價、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的;

(二)未經乘客同意搭載其他乘客;

(三)不按照規定使用計價器計價設備,違規收費的;

(四)未按照規定開具相應的車費票據的;

(五)不按照規定攜帶道路運輸證和從業資格證的;

不按照規定使用巡遊出租汽車相關設備的;

(七)接受巡遊出租汽車叫車任務後不履行約定的;

(八)不按規定使用文明用語,且車容車貌不符合要求的。

第二十七條巡遊出租汽車運營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乘客有權拒絕支付費用:

(壹)駕駛員不按照規定使用計價器計價設備,或者在計價器計價設備發生故障時繼續營運的;

(二)駕駛員未按規定向乘客出具相應車費票據的;

(三)駕駛員因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被處理,不能及時將乘客送達目的地的;

(四)駕駛員拒絕按規定接受信用卡支付的。

《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出租汽車駕駛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壹)

1,拒載、議價、途中甩客或故意繞路;

2.未經乘客同意搭載其他乘客的;

3、不按規定使用計價器,違規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