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盡管美國法律認為違約責任類似於嚴格責任,即即使賣方沒有過錯,也應對違約造成的損失負責,但在UCC仍有“不可抗力例外”,即如果雙方在訂立合同時因不可預見的情況而無法履行合同,則合同將被取消,雙方均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2)和(3)根據UCC的完善招標規則,在貨物買賣合同中,如果賣方未能在約定的合同履行時間內按時交付合同約定的貨物,那麽無論該“缺陷”有多小(如延遲交付、或貨物質量與合同不符、或數量與合同不符等)。),買方可以選擇拒收(即取消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或選擇接收貨物並要求賠償差額(即合同金額減去實際交付的貨物)。
此外,美國UCC規定的損害賠償額限於“合同訂立時違反合同將造成的實際損失”,不得超過實際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與侵權責任不同,妳可以要求懲罰性賠償(懲罰性賠償?)。
直接損失是指:
如果賣方違約(壹般來說,貨物升值導致賣方反悔),則違約時的市場價格減去合同金額。如果買方選擇購買其他類似的替代貨物,應從替代貨物的金額中扣除合同金額(當然,替代貨物的價格必須合理)。
如果買方違反合同,買方應向賣方賠償合同價格減去違約時的市場價格。如果賣方已將貨物以合理價格轉售給他人,賠償金額為合同價格減去轉售金額。
間接損失(間接損失):
以雙方在訂立合同時可以預見違約可能造成的間接損失為限。
著名的案例是壹家診所只有壹臺x光機,壞了送到修理廠修理。修理廠晚了七天才修好,導致診所在那七天裏無法開業,造成了很大的損失,所以診所起訴修理廠要求賠償這七天的損失。然而,法院認為,由於診所在訂立合同時沒有向修理廠提及其只有這樣壹臺x光機,因此延遲壹天修理將造成壹天的損失,因此修理廠不知道也沒有理由預見其違約可能造成如此巨大的間接損失,因此被告的修理廠無需賠償損失。反過來說,如果修理廠當時知道這種情況,那麽它應該承擔診所的間接損失。當然,修理費用可能會高得多(修理廠很可能會再買壹份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