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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整改通知書的法律性質
限期整改是行政機關對企業采取的行政行為,要求企業在限期內完成整改,否則將受到行政處罰。壹般來說,企業的行政主管單位:工商行政管理局、環境管理局、消防、食品衛生管理局、技術質量監督管理局和其他行政單位。

限期整改期間不予行政處罰。;在行政執法實踐中,限期整改也被列為行政強制措施。行政強制措施是指為了預防、制止或者控制危害社會行為的發生,對有關對象的人身、財產和行為自由進行暫時限制,使其保持在壹定狀態的手段。

從理論上講,行政機關主動采取強制措施是行政強制措施的本質特征。在限期整改後,行政機關未主動采取強制措施。因此,限期整改不是行政強制措施。它應該是行政強制措施之外的另壹種行政行為。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限期整改”是行政處罰之外的又壹行政行為。限期整改在法律和法理上都沒有準確的定義,只能稱之為“行政確認”。

擴展數據

責令改正與停業整頓的區別和聯系

1、限期整改,即責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是指行政主體責令違法行為人停止、改正違法行為,恢復原狀,維持法律秩序或者狀態的事實,具有事後救濟性。懲罰只是確保法律實施的手段,而不是目的。懲罰違法行為的目的是為了維護社會秩序。

因此,在對違法行為人給予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違法行為人同時改正違法行為,不能讓違法行為隨著處罰繼續發生。否則,行政處罰將成為違法行為的“通行證”,這是絕對禁止的。

我國很多法律都有責令改正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或者限期改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三條責令改正,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2.停業整頓是停止生產經營的指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八條規定,行政處罰有七種,包括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行政拘留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責令停產停業是行政機關強制行政違法行為人暫時或者永久停止生產、經營和其他經營活動的壹種制裁方式。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_限期整改和停業整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