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不是法律,這是規定。
1.條例是黨的最高領導機關、國家最高行政機關以及國家和地方立法機關用來對機關和團體的組織、職權、工作和活動以及重大問題的處理作出全面、系統和原則性規定的規範性文件。(新應用寫作)是國家機關制定或批準的規範性文件名稱之壹。
2、法規不是法律,法律是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且效力適用於全國。管理條例是規範性法律文件,但級別較低。它們壹般由省市政府制定,只在特定領域有效。
3.條例屬於行政法規,是規範性文件,具有法律文件的性質。在實施過程中,它們與法律的有效性是壹致的。法院應當將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列為審理案件的法律依據。
4.政府頒布的條例屬於政府規章,而不是法律。地方政府只能頒布政府法規,而法律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頒布和實施的。
第二,制定地方性法規
地方性法規是具有立法權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規範性文件。包括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經濟特區所在省、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經濟特區法規。這些都屬於“地方性法規”的廣義範圍。從法律上講,地方性法規是由地方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其立法權限應大於政府的立法權限。在其管轄區域內設定行政許可和限制公民權利符合法治的壹般原則。
地方性法規設定行政許可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行政許可範圍內可設定五類事項。
2、能夠解決的,不得設定行政許可。
3.上位法尚未制定,即法律和行政法規尚未制定。
4.對應當由國家統壹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格、資質不得設定行政許可;不得設定企業或者其他組織設立登記及其預先存在的行政許可;設定的行政許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區的個人或者企業在本地區開展生產經營活動和提供服務;其他地區的產品不得限制進入當地市場。
三、地方性法規能否設定行政強制?
1,地方性法規只能設置場所、設施或財產和查封財產。
2.《行政強制法》第13條規定:“行政強制由法律設定。法律沒有規定由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由作出行政決定的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這壹規定要求行政機關的自我執法必須由法律設定,包括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因此,該規定限制了行政強制法實施前行政機關授權自行強制執行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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