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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條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數額較大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牟利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六十八條的規定處罰。第四條有下列行為之壹,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實行勞動教養:(壹)有下列行為之壹,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壹)參與賭博,個人賭博財物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經公安機關處理後繼續賭博的;

(三)多次為賭博提供場所、賭資、賭博工具和交通、通訊工具的;

(四)多次為賭博放哨、通風報信、護場的;

(五)教唆、欺騙、脅迫他人賭博的;

(六)在道路、車站、碼頭、公園、公共汽車、客船等公共場所設置賭博場所。

第五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三千元以下罰款或者並處罰款:

(壹)參與賭博,個人賭博財產不足五千元的;

(二)為賭博提供場所、賭資、賭博工具和交通、通訊工具的;

(三)為賭博站崗、提供信息、看守場地。

第六條明知他人賭博而發放的貸款或者因賭博所負的債務不受法律保護。

第七條拒絕、阻礙公安人員查處賭博,包庇賭博犯罪分子,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第八條國家工作人員參與賭博、設置賭博場所或者為賭博提供條件、通風報信的,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從重處罰,並由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

第九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對本單位的幹部、職工和居民進行禁賭教育,積極協助公安機關查處賭博行為,及時制止或者向公安機關舉報。

對放縱賭博的單位負責人,由上級主管部門給予通報批評或者行政處分,並可由公安機關處5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條

賓館、餐飲服務、文化娛樂、交通運輸等單位,對於在本單位發生的賭博,放任不管,不采取制止措施,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由公安機關處1萬元以上3萬以下罰款。

人民幣以下的罰款,並可以責令限期整改或者停業整頓;整改後仍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吊銷營業執照。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通過此表支付薪酬。

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由公安機關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

出租房屋所有人或者受委托的出租房屋管理人在出租房屋內沈迷賭博不報告公安機關的,由公安機關處三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罰款。

圖片文字來自網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