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直接侵權:直接侵權是指某人未經著作權人授權或者違反著作權法的規定,直接侵犯、復制、傳播、展示、表演或者發行他人的作品。直接侵權是在沒有任何中介或幹涉的情況下,直接侵犯著作權人的權益。
2.間接侵權:間接侵權是指某人在明知或者應知他人侵犯著作權的情況下,提供壹種便利、條件或者幫助,使侵權行為得以實施。間接侵權責任適用於那些沒有直接侵權行為,但通過提供技術設備、服務或平臺而促成他人侵權的行為。
表演者對其表演享有下列權利:
1,表示表演者的身份;
2.保護演出形象不失真;
3.許可他人直播和公開傳播其現場表演,並獲得報酬;
4.許可他人錄音錄像,並獲得報酬;
5.許可他人復制、發行、出租其表演的音像制品,並獲得報酬;
6.許可他人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並獲得報酬。
綜上所述,著作權人向報社、期刊社投稿,但自稿件發表之日起15日內未收到報社通知,或者自稿件發表之日起30日內未收到期刊社通知的,可以向其他報社、期刊社投稿。除非雙方另有約定。作品發表後,其他報刊可以轉載或者作為摘要、資料發表,但著作權人聲明不得轉載、摘抄的除外,並應當按照規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十四條
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予以賠償;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難以計算的,可以參照使用費進行賠償。對故意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情節嚴重的,可以按照上述方法確定的數額的壹倍以上五倍以下賠償。
權利人的實際損失、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特許權使用費難以計算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賠償500元以上500萬元以下。
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
為確定賠償數額,權利人已履行必要的舉證責任,且與侵權行為有關的賬簿、資料主要掌握在侵權人手中的,人民法院可以責令侵權人提供與侵權行為有關的賬簿、資料;侵權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虛假的賬簿、資料等。,人民法院可以參照權利人的主張和提供的證據確定賠償數額。
人民法院審理著作權糾紛案件,除特殊情況外,應當根據權利人的請求,裁定銷毀侵權復制品;主要用於制作侵權復制品的材料、工具、設備,責令無償銷毀;或者在特殊情況下,責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設備無償進入商業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