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了加強公共租賃住房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規範運營和使用,完善退出機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公共租賃住房的分配、運營、使用、退出和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公共租賃住房是指限定建設標準和租金水平,向符合規定條件的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在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租賃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賃住房可以通過新建、改建、收購、長期租賃等方式籌集,可以由政府投資,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和社會力量。
公共租賃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或宿舍住房。
第四條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和監督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工作。
第五條直轄市和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門應當加強公共租賃住房管理信息系統建設,建立健全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檔案。
第六條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舉報和投訴。
住房城鄉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核實並依法處理舉報和投訴。
第二章申請和審查
第七條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在當地無住房或住房面積低於規定標準的;
收入和財產低於規定標準的;
(三)申請人為外來務工人員的,在當地穩定就業滿壹定年限。
具體條件由直轄市住房保障部門和市、縣級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並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申請人應當按照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門的規定提交申請材料,並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申請人應當書面同意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核實其申請信息。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門應當受理並向申請人出具書面證明;申請材料不齊全的,壹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材料。
在開發區和園區內,用人單位可代表本單位職工申請為用人單位或園區職工集中建設公共租賃住房。
第九條市、縣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經審核,對符合申請條件的申請人予以公示。公示後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將其登記為公共租賃住房輪候對象並予以公示;不符合申請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如果申請人不同意審核結果,他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