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資格
指律師必須具備的條件。
我國《律師法》第五條規定:“律師必須取得律師資格和執業證書才能執業。”第六條規定了取得律師資格的兩種途徑:通過全國統壹考試和經司法行政部門審批。
(1)《律師法》第六條規定:“國家實行律師資格全國統壹考試制度。具有高等學校法學專業本科以上學歷或者具有同等學力,經律師資格考試合格的,由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授予律師資格。"
(2)《律師法》第七條規定:“具有高等院校法學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從事法律研究、教學和其他專業工作,並具有高級職稱或者同等專業水平的人員,申請律師執業的,經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按照規定條件審核批準後,授予律師資格。”
2.律師執業證書
(1)申請律師執業證書條件
《律師法》第八條規定:“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申請律師執業證書:(壹)律師執業證書;
壹、取得律師資格;
二。在律師事務所實習壹年;
ⅲ.品行端正。
(2)不頒發律師執業證書。
《律師法》第九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頒發律師執業證書:
壹、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受過刑事處罰的,但是過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律師執業證書的。"
(三)申請律師執業證書的程序
首先,申請律師執業證書的人員應當由其所屬或者擬調入的律師事務所向其住所地司法行政機關提交所需的申請材料。根據《律師法》第十條的規定,這些申請材料包括:
壹申請書。
(二)律師資格證書;
(三)申請人所在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實習鑒定材料;
(4)申請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住所地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後十五日內提出審查意見,並逐級上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
其次,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審查申請材料後,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頒發律師執業證書。不符合律師法規定條件的,不予頒發律師執業證書,並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