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的和平憲法起到了什麽作用?幫助眾神。
日本現行憲法,即著名的“和平憲法”,頒布於1947年。二戰後,正是在這部憲法的指導下,日本走過了戰後重建、經濟恢復、快速發展和繁榮的和平發展道路。明治憲法:軍國主義的金科玉律在《和平憲法》頒布之前,日本曾經有壹部憲法,就是1889年明治天皇頒布的《大日本帝國憲法》,也叫《明治憲法》,是壹部神權色彩濃厚的專制憲法。明治憲法對人民基本權利的規定很少,除了“日本帝國由壹個永恒家族的天皇統治”和“天皇是國家元首,擁有總體主權”。皇帝指揮軍隊的統帥,賦予武將“上奏權”,即相關軍令不經過內閣直接奏給皇帝,由皇帝決定後執行。明治憲法的制定將軍事力量推向了最高位置,最終日本走上了軍國主義道路。日本“和平憲法”於1945年9月產生。協約國占領日本後,遠東委員會和麥克阿瑟領導的負責占領日本事務的協約國東京總部對日本進行了逐步改革,建成了現代化的電話系統,引進了合格的廁所和衛生設施,確立了現代的營養和衛生觀念,廢除了納妾和租佃制,將土地分給了農民。同時也對日本社會進行了民主改造,以消除日本社會中的封建色彩和日本軍國主義者賴以發動戰爭的土壤。其中,首先要解決的問題是為日本制定壹部符合現代西方君主制模式的新憲法。早在1943年初,美國政府就開始討論日本戰後的政治改革。1945 10.06國務院和陸海軍起草了SWN55/3,決定將天皇制從裕仁天皇中分離出來,然後考慮新憲法。1945年至10年,明治憲法修改開始。當時的日本首相比原義二郎專門任命了壹個委員會負責修改。這個委員會由著名的政治領袖組成,主席是內閣成員松本靜二博士。在委員會開始運作的同時,各種關於修改憲法的意見以社論、信件甚至拜訪委員的形式提出。修憲已經成為街頭巷尾、報紙上甚至家裏討論和爭論的焦點。1946 65438+10月,憲法修改委員會向麥克阿瑟將軍提交了新憲法的初稿。這個修改後的憲法草案,除了把“天皇神聖不可侵犯”改為“最高不可侵犯”,把“統帥陸海軍的天皇”改為“統帥軍隊的天皇”等幾個字外,實際上是舊憲法的翻版。麥克阿瑟看到草案後大怒,命令盟軍東京總部民政局長惠特尼負責起草憲法。在美國和其他國家法律學者的指導下,新憲法草案終於擬定。當麥克阿瑟的助手阿爾蒙德將軍把它交給日本首相吉天茂時,滿臉陰沈的吉天茂只說了壹句話:“這無異於壹場革命!”1946 165438+10月3日,憲法修正案草案正式公布。隨後,憲法草案被分發到日本各地進行討論。人們認真辯論了壹個月,提出了修改意見。政府在報紙和廣播電臺安排了大型教育節目,解釋所有要點並回答問題。1947年5月3日,經過1000多次文字修改,日本國憲法正式生效。“和平條款”日本新憲法***11第103章,其中第二章第九條規定日本放棄以戰爭作為解決國際爭端的手段。這壹條款被形象地稱為“和平條款”。日本新憲法“和平條款”的出現,在麥克阿瑟的回憶錄中有記載:10月24日中午,1947+65438,已經調任吉田茂國務閣僚的伊原清次郎來我辦公室出差。交談中,我看出了千原有點尷尬和別扭。在被問及原因時,千原建議在新憲法的條款中加入所謂的“非戰條款”,通過憲法手段禁止日本擁有任何軍事編制,無論任何形式的軍事編制。栗原在談到這樣做的原因時認為,這將達到兩個目的:舊軍方將被剝奪他們有朝壹日可能重新掌權的壹切手段;此外,世界其他國家將知道日本永遠不會發動戰爭。栗原說:“日本是個窮國,無論如何不能把財力花在戰備上。國家剩下的任何資源都應該用來支持經濟。”木原的意見得到了麥克阿瑟的肯定,於是在《日本國憲法》第二章第九條中表述為:“日本國民真誠謀求以正義和秩序為基礎的國際和平,永遠放棄以國家力量發動的戰爭、武力威脅或行使武力作為解決國際爭端的手段。為了達到上款所述目的,我們將不維持陸海空軍及其他戰爭力量,不承認國家有交戰權。”因為這壹條款,日本戰後憲法也被稱為“和平憲法”,“和平憲法”第九條成為日本戰後思想最重要的基本文件。正如日本學者所寫,“和平憲法”是日本總結戰爭教訓後對世界做出的“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