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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為農業用地建立什麽制度?
國家建立農用地分類管理制度,嚴格保護耕地,嚴格控制耕地轉為建設用地,嚴格控制耕地轉為林地、園地等其他農用地。

根據土壤汙染程度和相關標準,農用地分為優先保護、安全利用和嚴格控制。對於不同類型的農用地,法律分別規定了不同的管理措施,並明確了相應的風險控制和修復要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將符合條件的優先保護耕地劃為永久基本農田,實行嚴格保護。在永久基本農田集中的地區,不得新建可能造成土壤汙染的建設項目;已經建成的,應當限期關閉。

農用地的確定和分類是根據土壤質量、氣候、灌溉條件和農牧業生產的適應性,兼顧農牧業生產效益的相對合理的土地利用分類。其分類主要依據土地的自然屬性。同時,國家在實現其管理職能時,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適當調整或規劃部分土地為非農業用地,是依法改變土地用途的行為。

農用地是直接或間接用於農業生產的土地。也稱為農業用地。包括耕地、園地、林地、草地、養殖水面、池塘水面、農田水利設施用地以及田間道路和其他壹切農業生產性建築占用的土地。

法律依據

土壤汙染防治法

第四十九條國家建立農用地分類管理制度。根據土壤汙染程度和相關標準,農用地分為優先保護、安全利用和嚴格控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

第十四條國家建立農用地分類管理制度,嚴格保護耕地,嚴格控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嚴格控制耕地轉為林地、園地等其他農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確保耕地總量不減少、質量提高。

國家實行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制度,建設糧食生產功能區和重要農產品生產保護區,建設和保護高標準農田。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推進農村土地整理和農用地科學安全利用,加強農田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改善農業生產條件。

第十五條國家加強農業種質資源保護利用和種質資源庫建設,支持育種基礎、前沿和應用技術研究,實施農作物、畜禽等良種培育和育種技術攻關,鼓勵種業科技成果轉化和優良品種推廣,建立和實施種業國家安全審查機制,推動種業高質量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