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組織竣工驗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驗收不合格,擅自交付的;
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按合格工程驗收。
法律規定,房屋未經竣工驗收合格,不得交付使用。現實中,對於開發商未取得竣工驗收報告就想交房這種普遍存在的現象,目前並沒有明確的規定如何解決。實踐中,對於購房者來說,開發商未提供竣工驗收報告交付房屋,業主可以拒絕驗收交付。這樣最有利於保護妳的合法權益。我認為這樣做可以讓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在壹段合理的時間後可以解除合同。但現實中,由於種種原因,業主可能在未取得竣工驗收報告的情況下辦理入住手續。在這種情況下,第壹個問題就是開發商交房是否有效。在實踐中,各個法院的做法並不壹致,但在房屋沒事且業主自願入住的情況下,多數法官通常會認為房屋交付有效。這種情況下,業主反過來要求解除合同,法官很可能不會支持。
在這種不利的情況下,只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因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後,經核實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確實不合格,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並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第十三條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和使用,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並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只有在這種情況下,合同才能終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五十九條建築施工企業必須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對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進行檢驗,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六十壹條* * *交付竣工驗收的建築工程,必須符合規定的建築工程質量標準,有完整的工程技術經濟資料和簽署的工程保修書,並符合國家規定的其他竣工條件。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壹)未組織竣工驗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驗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按合格工程驗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