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現實中的大多數招聘通知都是具體的,如工資和職位,並且雇主的招聘決定是明確的,因此應將其視為合法的“要約”而不是“邀請”。所以雇傭通知在到達受要約人時自動生效。
1.根據《合同法》第十六條規定:“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只要員工收到錄用通知,錄用通知將自動發生法律效力。
錄用通知可以在員工承諾前撤銷,但壹般不能在承諾後撤銷。由於錄用通知通常在送達員工時生效,因此是否接受錄用通知需要員工做出“承諾”。
2.根據《合同法》第十八條規定:“要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可以看出,要約通常可以在承諾之前撤銷,但也有例外,即用人單位在錄用通知中明確不撤銷錄用或勞動者有理由認為要約不可撤銷並為履行合同做了充分準備。例如,如果壹名工人在接受就業通知後辭去原來的工作,有理由相信該要約是不可撤銷的。
3.根據《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要約是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內容具體確定;
2.要約人受意思表示的約束,即表示他已接受要約。
4.根據《合同法》第十八條規定,要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5.根據《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要約不得撤銷:
1.要約人確定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確表示要約不可撤銷;
2.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且已經為履行合同做好了準備。
6.根據《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協商;
2.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3.有其他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