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代中國的法律淵源是以憲法為核心的法定形式,我國社會主義法律的淵源可分為以下幾類:
1,體質
2.法律
法律是指全國人大和NPC人大常委會制定和頒布的規範性法律文件,即狹義的法律,其法律效力僅次於憲法。。
3、最高行政機關的行政法規和規範性文件
行政法規是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就有關執行法律和履行行政職權的問題,根據全國人大的特別授權制定的規範性文件的總稱。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僅次於憲法和法律,但高於地方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
4.地方法律和地方國家機關的規範性文件
地方性法規是指具有地方立法權的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實施的需要,依法制定的規範性文件。有權制定地方性法規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包括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地方法規僅在其各自管轄範圍內有效。
5.規程
國務院各部委、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及其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範性文件稱為規章。內容限於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及相關具體行政管理事項。
6、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根據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它的適用範圍是民族自治地方。
7.特別行政區規範性法律文件
憲法規定,“國家在必要的時候可以設立特別行政區”。根據憲法和法律,特別行政區享有行政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特別行政區與中央的關系就是地方與中央的關系。但特別行政區享有壹般地方所沒有的高度自治權,包括全國人大制定的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的立法權。特別行政區各種法律的形式是中國法律的壹部分,是中國法律的壹種特殊形式。
8.國際條約和行政協定
國際條約是指我國與外國締結、加入、簽署、加入和承認的具有條約性質的雙邊和多邊條約、協定及其他文件(國際條約的名稱包括公約、協定、協議、議定書、憲章、盟約、換文、聯合聲明等。).這些文件的內容與國內法具有同等約束力,只是我國在締結時聲明其保留不受其約束,因此它們也是我國國內法的淵源。
部門規章與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國務院裁定直接適用地方性法規裁決,部門規章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裁決。因此,我們不能用壹個單壹的公式來表示各種有效性水平。
組成
法律
行政法規
地方法規
部門規章
地方法規
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和經濟特區條例與同級地方性法規類似,但可以在本地區先行修改適用上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