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以直接撥打公安機關電話進行投訴舉報,或者直接向公安機關紀檢監察部門投訴舉報;
2.您可以向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行政監察機關投訴舉報,受理投訴的機關將及時調查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
3.任何人不得對依法檢舉、控告的公民或者組織進行壓制和打擊報復。
報警後不立案的處理措施如下:
1,申請復議。復議申請應當向作出不予立案決定的公安機關提出。復議申請應當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後七日內提出。申請中應明確說明立案理由。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後七日內作出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訴人;
2.申請復查。申訴人對復議決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七日內向上壹級公安機關申請復核。上壹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復核申請後七日內作出決定。上級公安機關撤銷不立案決定的,下級公安機關應當執行;
3.向檢察院投訴。申訴人對公安機關不立案決定不服的,還可以向同級檢察院申訴。檢察院有權詢問不立案理由。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檢察院通知後七日內將不予立案的情況、依據和理由書面說明並答復人民檢察院;
4.公安機關作出立案決定的,應當將立案決定書抄送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仍認為不應當立案,檢察院認為應當立案的,檢察院有權通知公安機關立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法》第六條。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按照職責分工履行下列職責:
(壹)預防、制止和調查違法犯罪活動;
維護公共秩序,制止危害公共秩序的行為;
(三)維護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處理交通事故;
(四)組織實施消防工作,實施消防監督;
(五)管理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
法律、法規規定的特殊行業的管理;
(七)守衛國家規定的特定人員和重要場所、設施;
管理集會、遊行、示威;
(九)管理家務、國籍、出入境事務和外國人在中國的居留和旅行;
(十)維護國(邊)境治安秩序;
(十壹)對被判處拘役、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執行刑罰的情況;
(十二)監督管理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
(十三)指導和監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重點建設項目的治安工作,指導治安委員會等群眾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
(十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二條
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參加非法組織,參加集會、遊行、示威和其他旨在反對國家的活動,參加罷工;
(二)泄露國家秘密和警察工作秘密;
(三)弄虛作假,隱瞞案情,掩蓋、縱容違法犯罪活動的;
(四)刑訊逼供、體罰或者虐待罪犯的;
(五)非法剝奪或者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身體、物品、住所或者場所的;
敲詐勒索或索取、收受賄賂;
(七)毆打他人或者指使他人毆打他人的;
違法處罰或收取費用;
(九)接受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請客送禮;
(十)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或者受雇於任何個人或者組織;
(十壹)玩忽職守、不履行法定義務的;
(十二)其他違法違紀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