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管理法規定;第三十壹條國家保護耕地,嚴格控制耕地轉為非耕地。第四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造住宅經依法批準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準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前款所稱依法申請的國有土地,包括國家所有的土地和原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第四十四條建設用地中,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道路、管道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以及國務院批準的建設項目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準。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村莊和集鎮建設用地範圍內,為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報原批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批準。在批準的農用地轉用範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2.根據上述規定可以看出,未辦理農轉用手續而被國家征用的耕地建房是違法的,任何人都可以向國家有關部門舉報這種違法行為。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應當給予被征地農民公平合理的補償,確保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土地征收應當依法按時足額支付農村村民房屋、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補償費,並為被征地農民安排社會保障費用。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並公布該地區的綜合地價確定。區域綜合地價的制定應綜合考慮原土地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人口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至少每三年調整或重新公布壹次。征收農用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以外的土地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告並組織實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對擬征收土地現狀進行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並在擬征收土地所在鄉(鎮)、村、村民小組範圍內公告征收範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情況,公告時間不少於30日, 並聽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多數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聽證,並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情況對方案進行修改。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並落實相關費用,確保足額到位,並與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個人達成協議確有困難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申請土地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