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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期間撤銷離婚財產的權利是什麽?
法律分析:經民政機關審查的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約定,債權人可以行使撤銷權。離婚登記雖然屬於行政機關對婚姻關系解除協議的確認,但離婚協議中雙方關於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約定仍屬於平等主體意思自治的範疇,是普通的民事協議。行政登記機關在辦理離婚登記時,未對夫妻財產分割協議是否侵犯國家、集體或他人合法權益進行實質審查。協議侵害國家、集體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經利害關系人申請,法院應當判決撤銷。2003年6月65438+10月1,新的婚姻登記條例的實施不僅簡化了離婚登記程序,而且賦予了當事人廣泛的自主權。為防止債務人通過協議離婚逃避債務,對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提起訴訟,法院應加強對離婚協議財產分割內容的審查,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零七十六條夫妻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協商壹致意見。

第壹千零七十九條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

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第壹千零八十五條離婚後子女由壹方直接撫養的,由另壹方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費用的承擔數額和期限由雙方商定;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壹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壹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和照顧子女、女方、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妻壹方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依法受到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