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縣和區之外,可以擔任副處級領導職務的職位主要包括:全國人大代表、國務院各部委和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副主任和副研究員。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人大、政府、CPPCC直屬事業單位副主任。副省級市人大常委會、政府、CPPCC直屬機關下屬辦事機構。
以及各市(區)人大、政府和CPPCC下屬單位副職和副處級單位正職。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職位為***10,分別為:國家正職、國家副職、省部級正職、省部級副職、局級正職、局級副職、縣級正職、縣級副職、鄉級正職、鄉級副職。縣級正職主要包括:
1,縣(縣級市、區、旗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團級等)書記。)、(區)縣長、(區)縣人大代表、(區)縣CPPCC主席、市直單位(如市公安局、司法局等)局長).
2、國務院各部委辦局正職幹部(如農業部種植業管理司經濟作物處處長)。
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廳局正職幹部(如江蘇省科技廳農村科技處處長)。
4.副省級市和區縣政府所屬廳局副職幹部(如Xi市衛生局副局長、藍田縣副縣長)。
5、副省級市屬局機關處室和區縣局級正職幹部(如南京市科技局科技成果處處長、玄武區衛健局局長、XX區XX街道辦事處書記、主任)。
6、地級市(新疆兵團師團)下屬廳局和區縣政府幹部(如綿陽市勞動局局長、三臺縣縣長)。
7、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各團正職幹部(如新疆兵團農八師65438團+042團,團政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規定,國家實行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制度,根據公務員擔任的職務和承擔的職責,設定公務員領導職務和職級序列。公務員的領導職位是根據《憲法》、相關法律和機構規範設置的。
領導職務分工
國家正職、國家副職、省部級正職、省部級副職、局級正職、局級副職、縣級副職、鄉級正職、鄉級副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