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在停業期間支付工資嗎?
在公司關閉期間支付工資是必要的。公司倒閉員工的工資計算在每個地區都不同。壹般這期間的工資不低於最低工資的80%。
以下是各地工資支付規定的標準。
廣東1
《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非因勞動者原因停工、停產,且未超過壹個工資支付期(最長不超過三十日)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正常工作時間支付工資。工資支付期限超過壹個期限的,可以按照勞動者提供的勞動和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用人單位未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支付勞動者生活費,生活費應當支付給復工復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企業。
2.深圳
《深圳市工資支付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非因勞動者過錯導致用人單位全部或者部分停產停業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停產停業期間勞動者的工資:
(1)停工不滿壹個月的,按照職工本人標準工資的80%支付;
(二)停工超過壹個月的,按照不低於最低工資的80%支付。
二。公司停業的決定
“停業”的條件應當是:壹是企業應當依法停止經營活動;二是企業未開展經營活動或停止經營活動必須達到壹定期限。
第壹,鑒於公司停止經營活動形式的多樣性和我國工商行政管理的現狀,在執行實踐中,為了嚴格把握按比例分配的條件,提高執行效率,平等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下列情況之壹可視為“停業”:
(壹)企業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開業後六個月內未從事經營活動的;
(二)企業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後,停止經營活動壹年,直至法院先行采取查封、扣押、凍結全部或者主要財產的措施;
(三)法院首次對全部或者主要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保全或者執行措施時,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吊銷的日期。
二是人民法院在案件審理或執行過程中先行采取保全或執行措施時,應把握企業法人“歇業”的時間。鑒於法院先行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全部或主要財產的保全或執行措施後至執行完畢可能需要較長時間,且在此期間可能有新的申請執行人按比例分配,因此有必要明確界定“停業”的基準時間。
這壹基準時間應以法院首次采取措施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全部或主要財產的時間為準。也就是說,在此基準時間之前符合上述“停業”標準的可以按比例分配,在此基準時間之後符合“停業”標準的不能按比例分配。
公司停業期間需要支付工資,但不同地區員工的工資標準不同。比如廣東,停業期間需要在壹個月內正常發放工資。如果超過壹個月,工資標準可以由雙方商定。但壹般來說,這個標準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