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處理交通事故是有時間限制的。超過三個月未處理的,當事人可以申請行政復議,要求有關部門處理;
2、如對處理結果有異議,還可在三日內申請復檢。
如何處理交通事故?
1,應及時報警;
2.交通部門現場勘查;
3、交通部門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4.交通部門組織賠償調解;
5.調解不成的,由法院依法判決。
“交通事故”是指在道路上行駛的車輛因過錯或事故造成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事件。交通事故不僅是不特定人員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造成的;它也可能是由地震、臺風、山洪暴發和雷擊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引起的。
事故定義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行駛時,因過錯或者事故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
交通事故應具備以下要素:
(1)壹定是車輛造成的。車輛包括機動車和非機動車。沒有車輛,就不能構成交通事故。例如,如果行人在移動時與行人發生碰撞,則不能構成交通事故。
(2)發生在路上。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場所,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供公眾通行的場所;
(3)它發生在運動中。它是指車輛行駛或停車時發生的事件。如果車輛處於完全停止狀態,行人主動與車輛發生碰撞或上下車過程中發生的擁擠、摔倒和人員傷亡事故,則不屬於交通事故;
發生了壹些事情。指碰撞、碾壓、刮擦、側翻、車毀人亡、爆炸、火災等現象之壹;
(5)必須有有害後果。損害後果僅指直接損害後果,是物質損失,包括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六十二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勘查完畢之日起10日內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發生交通肇事逃逸的,應當在查獲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後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需要進行檢驗和鑒定的,應當自檢驗報告和鑒定意見確定之日起五日內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地方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在互聯網上試行公布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但對涉及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應當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