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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市園林綠化管理辦法(2022年修正)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促進城市園林綠化發展,保護和改善城市生態環境,建設生態宜居園林城市,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市、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規劃區園林綠化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監督管理。第三條城市園林綠化應當遵循生態優先、以人為本、統壹規劃、因地制宜、政府主導、群眾參與、專業綠化與社會綠化相結合的原則。第四條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城市園林綠化的監督管理工作。

設區的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園林綠化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園林綠化相關工作。第五條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園林綠化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保障城市園林綠化的建設和維護費用,加強城市園林綠化的科學研究和先進技術的推廣,維護城市生物多樣性。第六條城市人民政府應當積極開展創建園林城市活動。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對園林城市管理工作進行評估和復核。

鼓勵創建星級公園和花園式單位、社區、街道,積極推進立體綠化和多層綠化,提高園林綠化建設質量。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履行城市園林綠化的義務,珍惜園林綠化成果,並有權對破壞城市園林綠化和園林綠化設施的行為進行勸阻、投訴和舉報。

鼓勵單位和個人以投資、捐贈、認養等形式參與園林綠化建設和維護。捐贈、認養的單位和個人可以享有壹定期限的綠地和樹木冠名權。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對在城市園林綠化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規劃與建設第八條城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和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編制城市綠地系統規劃,並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城市綠地系統規劃應當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調整城市綠地系統規劃,應當保證原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確定的城市園林綠化用地指標和各類綠地的合理布局,並按原審批程序批準。

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報送審批前,城市綠地系統規劃草案應當依法公示,通過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專家和公眾意見,公示時間不得少於30日。

經批準的城市綠地系統規劃應當向社會公布,接受公眾監督。第九條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確定的各類城市綠地實行綠線管理制度。城市綠線根據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劃定,並按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審批程序批準後向社會公布。

城市綠線不得隨意調整。因城市公共基礎設施建設需要調整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批準。城市綠線的調整不得減少規劃的城市綠地總量,因規劃調整而減少的城市綠地面積應當在新的規劃中予以補充。

城市綠線內的土地禁止改變用途。在城市綠線範圍內,不符合規劃要求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應當限期改正。

城市綠線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十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辦理相關審批手續時,應當根據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綠地率:

(壹)新建居住區不低於百分之三十五,舊城改造區居住區不低於百分之三十;用於建設集中綠地的面積不得低於居住用地總面積的10%;

(二)新建教育科研機構、醫療衛生機構、體育場館、汙水處理廠、公共文化場所等均不低於35%;其中,傳染病醫院應當建設寬度不小於五十米的防護綠地;

(三)新建公園的綠化面積不得低於用地面積的65%;新建廣場的綠化面積不得低於總用地面積的60%;

(四)新建城市道路紅線寬度超過五十米(含)的,不低於百分之三十;新建城市道路紅線寬度超過四十米(含)不足五十米的,不低於百分之二十五;新建城市道路紅線寬度不足四十米的,不低於百分之二十;

(五)新建商業中心、交通樞紐、倉儲等。不得低於20%;

(六)因新增大氣汙染等特殊生產工藝要求,需要壹定比例綠地和鐵路兩側防護綠地的工業企業,按有關規定執行;

(七)其他建設項目的最低比例由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歷史文化街區和優秀歷史建築內的建設活動不得減少原有綠化面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