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體殘疾標準
壹。身體殘疾的定義
肢體殘疾是指由於人體運動系統的結構和功能損害而引起的不同程度的人體運動功能喪失和活動或參與的限制,或肢體和軀幹的癱瘓和畸形。
身體殘疾包括:
1.因受傷、疾病或發育異常導致上肢或下肢缺失、畸形或功能障礙;
2.受傷、疾病或發育異常導致的脊柱畸形或功能障礙;
3.中樞和周圍神經損傷、疾病或發育異常引起的軀幹或四肢功能障礙。
二、身體殘疾的分類
肢體殘疾壹級:不能獨立實現日常生活活動。
1.四肢癱瘓:肢體運動功能嚴重喪失;
2.截癱:雙下肢運動功能完全喪失;
3.偏癱:壹側肢體運動功能完全喪失;
4.單上肢和雙腿缺失;
5.單下肢和雙前臂缺失;
6.雙上臂和單大腿(或單小腿)缺失;
7.雙上肢或雙下肢缺失;
8.四肢不同部位缺失;
9.雙上肢極重度功能障礙或三肢體重度功能障礙。
肢體殘疾二級:基本不能獨立實現日常生活活動。
1.偏癱或截癱,殘肢保留少許功能(不能獨立行走);
2.雙上臂或前臂缺失;
3.雙大腿不見了;
4.單上肢和單大腿缺失;
5.單下肢和單上臂缺失;
6.三肢不同部位缺失(第壹級除外);
7.兩肢重度功能障礙或三肢中度功能障礙。
肢體殘疾三級:能夠部分獨立實現日常生活活動。
1.兩只小牛都不見了;
2.壹只前臂或以上缺失;
3.失去壹條或多條大腿;
4.兩拇指或兩拇指以外的手指完全缺失;
5.兩肢不同部位缺失(二級除外);
6.壹肢重度功能障礙或雙肢中度功能障礙。
肢體殘疾四級:基本能夠獨立實現日常活動。
1.單小腿缺失;
2.雙下肢不等長,差距在5厘米以上(含5厘米);
3.脊柱結實(僵硬)筆直;
4.脊柱畸形、駝背畸形大於70度或脊柱側彎大於45度;
5.除壹只拇指外,其余手指均缺失;
6.單側拇指完全缺失;
7.跗跖關節上方壹只腳缺失;
8.雙趾完全喪失或功能喪失;
9.侏儒癥(成人身高不超過130cm);
10.壹肢中度功能障礙或雙肢輕度功能障礙;
11.其他肢體功能障礙與上述相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