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時間的推移,公共行政服務中心的功能不斷擴展,現在主要有三大功能:壹是集中統壹辦理本級地方政府保留的行政許可事項和非許可審批事項以及各類許可業務;二是負責本地軟環境建設的組織、協調、監督和檢查;三是負責地方信用體系建設的組織協調工作。公共行政服務中心大力推行“陽光行政”,堅持“便民、高效、廉潔、規範”的宗旨,以“建設壹流環境、培育壹流隊伍、實施壹流管理、追求壹流服務”為目標,實行工作職責、工作依據、前置條件、程序、時限、收費標準“六公開”制度,壹般事項及時跟辦。重點事項聯合辦理、專項事項集中辦理、管控事項明確答復的“六個規範”辦理方式集中辦理面向經濟、社會和群眾的行政審批項目,實行下達指令、對外說明、收費、壹組聯合踏勘、壹條龍協同服務的“六個壹”審批方式,極大地方便了投資者和人民群眾。
其中,與行政審批服務機構產生密切相關的法律規則和法律概念主要包括:
1,行政便利。行政便利是指行政機關盡可能采取便利的方式,方便行政相對人與政府打交道,為行政相對人提供周到的服務。
2.行政公開。行政公開是指行政機關的重大行政行為或者與公民權利和義務直接相關的行政行為,應當以壹定方式向公民公開,以保障行政相對人的知情權。
3.行政效率。法律主要通過壹些保障措施來保證行政效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第十二條下列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1,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環境保護、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特定活動,依照法定條件需要經批準的事項;
2、與公眾利益直接相關的有限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公共資源的配置和特定行業的市場準入,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
3、提供與公眾利益直接相關的公共服務,有必要確定具有特殊聲譽、特殊條件或特殊技能的資格和資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