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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18以下的女孩發生性關系是否負有法律責任?
如果超過16歲,如果雙方同意,則不違法。如果不是自願或不滿14歲的女孩願意,也是違法的,構成強奸罪,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法律分析

強奸罪是指違背婦女的意願,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其發生性關系的行為。本罪的主體壹般是男性,教唆、幫助男性強奸女性的女性也可以是強奸罪的* * *犯。客觀上,本罪表現為違背婦女意願與其發生性關系的行為。明知或者應知對方是不滿14周歲的幼女而實施奸淫等性侵害行為的,視為明知對方是幼女。對不滿12周歲的被害人實施奸淫等性侵害行為的,應當認定行為人明知對方是幼女。對於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的被害人,從其身體發育、言談舉止、衣著特征和生活作息規律等方面觀察其可能是幼女,實施奸淫等性侵害行為的,應當認定行為人明知對方是幼女。以金錢或財物引誘幼女與自己發生性關系;任何人知道或應該知道幼女被他人強迫賣淫但仍與其發生性關系的,以強奸罪論處。如果對幼女負有特殊責任的人與幼女發生性關系,應以強奸罪論處。對年滿14歲的未成年女性負有特殊責任的人利用其主導地位或受害者的孤立處境迫使未成年受害者屈服並與之發生性關系,他們被判犯有強奸罪並受到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罪從重處罰。奸淫婦女、幼女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壹)奸淫婦女、幼女情節惡劣的;(二)強奸婦女並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或者奸淫幼女的;(四)輪奸二人以上的;(五)奸淫不滿十周歲的幼女或者傷害幼女的;(六)造成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第二百三十六條之壹對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女性負有監護、收養、看護、教育、醫療等特殊職責的人,與該未成年女性發生性關系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的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