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罪犯行為準則》。
第1條擁護憲法,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紀律。
第二條服從管理,接受教育,參加勞動,認罪悔罪。
第三條愛祖國、愛人民、愛集體、愛學習、愛勞動。
第四條文明誠信,互助友善,勤勞自強。
第五條依法行使權利,運用正當的方法和程序維護個人的合法權利。
第六條服刑期間,應當嚴格遵守下列紀律:(1):不得超越警戒線和規定區域,不得脫離監管和擅自行動。(2):不要藏匿現金、刀具等違禁品。(3):不要私自與外人接觸,要求借、換錢、物。(4):會議期間不要私自傳遞信件、現金等物品。(5):不要擅自使用保溫、攀爬和挖掘物品。(6):不偷不賭。(7):不要打架傷人。(8):不要結夥欺負別人。(9):不傳播犯罪手段,鼓勵他人犯罪。(10):不練習和傳播有害氣功和邪教。第二章生活標準
第七條按時起床,按順序洗漱,上廁所,把衣服和被子等個人物品擺放整齊。
第八條按要求穿著囚服和統壹標誌。
第九條。按時打掃室內外衛生,保持環境整潔。
第10條保持個人衛生,定期洗澡、理發、刮臉、剪指甲和更換衣服及床上用品。
第11條在指定的時間和地點吃飯,珍惜食物,不要倒掉吃剩的食物。
第12條。集體遊行時,要服從警員的指揮,保持隊伍整齊。
第13條禁止飲酒,禁止違反規定吸煙。
第14條生病時向警官報告,就醫時遵守紀律,配合治療,不得藏匿毒品。
第15條需要進入警官辦公室時,在門外報告並經允許後進入。
第16條在勞動領域,當有必要向警官報告情況時,請在3米外報告。
第17條遇到問題時,主動向警官報告,並在與警官交談時如實陳述和回答問題。
第18條在指定鋪位就寢,就寢時保持安靜,不影響他人休息。第三章學習規範
第19條接受法制、道德、形勢、政策等思想教育,認識犯罪的危害,改正不良嗜好。
第二十條接受心理健康教育,配合心理測試,發展健康心理。
第21條尊重教師,遵守學習紀律,愛護教學設施和設備。
第二十二條接受文化教育,上課認真聽講,按時完成作業,努力取得好成績。
第二十三條接受技術教育,掌握實用技能,爭做勞動能手,增強就業能力。
第二十四條閱讀健康書刊,按規定收聽收看廣播電視。
第二十五條積極參加娛樂活動,增強體質,陶冶情操。第四章勞動規範
第二十六條積極參加勞動和因故不參加勞動須經警官批準。
第二十七條遵守勞動紀律,堅守崗位,服從生產管理和技術指導。
第二十八條。嚴格遵守操作規程和安全生產規定,不違章操作。
第二十九條愛護設備和工具,厲行節約,減少損失。
第三十條。保持勞動現場整潔,遵守定置管理規定,工具材料擺放整齊。
第31條請勿將勞動工具、危險品和違禁品帶入牢房。
第三十二條完成勞動任務,保證勞動質量,珍惜勞動成果。第五章文明禮貌規範
第三十三條。愛護公共環境,不隨地吐痰,不亂扔東西,不損壞花草樹木。
第三十四條舉止文明,不罵人、不罵人。
第三十五條對人民警察應當禮貌稱呼他人為“警察”,對其他人員應當使用相應的尊稱。
第三十六條罪犯應當互相稱呼姓名,不得起綽號。
第三十七條客人和警察進入監獄時,除生病和按規定上床睡覺外,壹律起立迎接。
第三十八條會見客人和警察時,要禮貌待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