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處罰法》第58條司法解釋
針對治安處罰法58條的解釋違反社會生活噪聲汙染防治的法律規定,制造噪聲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規定,社會生活噪聲是指除工業噪聲、建築施工噪聲和交通運輸噪聲以外的人類活動產生的幹擾周圍生活環境的噪聲。例如:經營活動中使用固定設備產生的噪聲、文化娛樂場所產生的噪聲、單位和個人使用高音喇叭產生的噪聲、使用影響他人正常生活的家用電器和樂器產生的噪聲、已竣工交付的住宅室內裝修產生的噪聲等。噪聲幹擾正常生活的取證問題可以請環保部門協助檢測,爭議雙方對產生噪聲的事實沒有爭議的,不需要做檢測。有明顯噪聲行為或無條件技術檢驗的,應收集2份以上見證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