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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向人社局提起行政訴訟?
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是:

1,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2.人民法院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在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相關材料;

3.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人數應當為三人以上單數;

4.人民法院通過審理作出判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書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自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並提交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不提交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的審理。

第六十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由審判員或者審判員和陪審員共同組成。合議庭成員應當為三人以上單數。

第六十九條

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或者原告申請被告履行法定職責或者給付義務的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