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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處罰無證駕駛摩托車?
上道路行駛的摩托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且未隨車攜帶行駛證、駕駛證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機動車,通知當事人提供相應號牌或者辦理相應手續,並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條的規定處以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當事人提供相應號牌、標誌或者辦理相應手續的,應當及時返還機動車。

對無證駕駛摩托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可以並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條

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或者未隨車攜帶行駛證、駕駛證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機動車,通知當事人提供相應的號牌、標誌或者辦理相應手續,並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罰。當事人提供相應號牌、標誌或者辦理相應手續的,應當及時返還機動車。

故意隱藏、汙損或者未按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條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