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無證駕駛摩托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可以並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條
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或者未隨車攜帶行駛證、駕駛證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機動車,通知當事人提供相應的號牌、標誌或者辦理相應手續,並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罰。當事人提供相應號牌、標誌或者辦理相應手續的,應當及時返還機動車。
故意隱藏、汙損或者未按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條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