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關於進壹步規範機關事業單位借用人員工作的規定》第六條原則上不得從不同系統借用人員,也不得從教育系統的學校向衛生系統的醫院(衛生院)借用人員。教師不得借用教育系統從事教學以外的工作;醫生和護士不得從衛生系統借調出去從事醫療和保健以外的工作。